要旨:
櫃台大額支付請以貳仟圓券為原則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發行局91.10.15台央發字第0910058951號函
主 旨:
為方便民眾之交易使用與攜帶,請轉知所屬各分支機構,於櫃台大額支付請以貳仟圓券為原則,請查照。
正 本:
各金融機構(含郵政儲金匯業局、本行業務局、國庫局)
副 本:
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