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回籠鈔券應整理後方得再付出(附:回籠券整理要點、作廢券標準)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發行局92.12.2台央發字第0920066618號函
主 旨:
為加速回籠市面污髒、破損鈔券,提昇流通鈔券品質,請 轉知所屬單位,對回籠之鈔券,應整理後方得再付出,請 查照惠辦。
說 明:
一、維護流通鈔券之整潔,固有賴於全體民眾之配合,亦為金融同業之社會責任,且有利於同業本身櫃員與提款機之操作。
二、為鼓勵同業共同積極整理回籠鈔券,茲依「回籠券整理要點」,自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有關同業整理回籠鈔券繳回破損券給付獎金標準,各券類別(一百元券、二百元券、五百元券、一千元券、二千元券)均為每捆一九○元。
三、請金融同業依據「回籠券整理要點」規定,按照「作廢券標準」整理回籠券,其中第九項「鈔券紙張太過髒舊者」之標準可洽往來之台灣銀行各發庫行。
正 本:
各金融機構總機構
副 本: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台北市銀行商業同業公會、高雄市銀行商業同業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