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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要旨: 現金卡與信用卡差別利率資訊之揭示,請依說明辦理利率資訊通報事宜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業務局95.3.22台央業字第0950019758號函

主  旨:

為強化現金卡與信用卡差別利率資訊之揭示,請於開始實施該雙卡利率差別計價之前,依說明辦理利率資訊通報事宜,並確實依規定於異動生效前通報本行。請 查照。

說  明:

一、關於旨揭雙卡差別利率之通報作業乙節,本局前以94年12月29日台央業字第0940054190號函請 貴行(公司)配合辦理,諒達。

二、茲為強化揭示該等利率資訊,請修正原通報利率項目名稱,並增加通報項目如下:

(一)現金卡:原代號「63」「現金卡利率上限」項目,修正為「現金卡最高利率」;原代號「64」「現金卡利率下限」項目,修正為「現金卡最低利率」。另新增代號「69」「現金卡次高利率」及「70」「現金卡次低利率」。

(二)信用卡:原代號「65」「信用卡循環信用利率上限」項目,修正為「信用卡最高利率」;原代號「66」「信用卡循環信用利率下限」項目,修正為「信用卡最低利率」。另新增代號「71」「信用卡次高利率」及「72」「信用卡次低利率」。

三、貴行(公司)通報時,請由「利率資訊通報作業」主畫面之選項一「牌告利率項目檔維護」,變更原有利率項目代號之中文名稱,以及新增現金卡與信用卡次高次低之項目代號。

正  本:

本國銀行、外國銀行在台分行、信託投資公司

副  本: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本行資訊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