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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要旨: 九二一震災家園重建專案修繕貸款利率事宜補充規定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業務局92.10.23台央業字第0920060063號函

主  旨:

本行九二一震災家園重建專案修繕貸款利率事宜,補充規定如說明,請 查照配合辦理。

說  明:

一、為減輕災民負擔,本行前頒「九二一地震災民重建家園緊急融資專款之提撥及作業應注意事項」第四點第三)項規定之修繕貸款利率,自九十二年十一月一日起,其固定年率由原定百分之三調降為百分之二。俟郵政儲金一年期機動利率回升至年息百分之五點三五時,自行調整為百分之三。

二、本行八十八年十月二十六日公布「中央銀行提撥一千億元供金融機構辦理九二一地震受災民眾重建家園緊急融資之問與答」第四問,有關修繕貸款利率「三%」部分,亦配合上揭補充規定調整。

三、請各承辦金融機構將上項調降利率事宜儘速逐案通知借款人。承辦金融機構屆時未完成修改電腦程式作業前,相關計息事宜,請以人工作業處理。

四、上項利率調整案,請財政部金融局、本行金檢處及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於檢查金融機構業務時,列入查核範圍。

五、請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配合修正「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所屬會員銀行辦理中央銀行提撥郵政儲金轉存款新台幣一千億元供地震災民原購屋貸款利息補貼、新購屋、住宅重建及修繕貸款作業要點」相關規定。

正  本:

本國銀行外國銀行在台分行、中聯信託投資公司、台灣土地開發信託投資公司、亞洲信託投資公司、人壽保險公司(含中華郵政公司)、信用合作社及農漁會信用部 (請合作金庫銀行轉發)

副  本:

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財政部金融局、中央存款保險公司、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金融業務檢查處、經濟研究處、會計處、資訊室、法務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