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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要旨: 受託收管信用合作社、農會信用部及漁會信用部準備金乙戶之金額,不納入受託收管機構應提流動準備之新臺幣負債項目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業務局115年8月11日台央業字第1150025931號

主  旨:

受本行委託收管信用合作社、農會信用部及漁會信用部準備金乙戶之金額,不納入受託收管機構應提流動準備之新臺幣負債項目,並自115年8月1日起適用。

說  明:

一、依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15年7月23日合金總會字第1159101859號函辦理。

二、鑒於旨揭受託收管準備金乙戶之金額,其性質與一般存款有別,本行同意不納入受託收管機構應提流動準備之新臺幣負債項目;於填報「流動準備比率計算表」時,該欄位亦無須納入該等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