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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要旨: 調整「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4條第1項第3款本文及第6條第1項第1款規定金額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113年10月31日台央外伍字第1130040947號令

本  文:

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七條規定,調整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本文及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金額如下,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一月一日生效:

一、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本文及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等值五千萬美元」調高為「等值一億美元」。

二、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本文及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等值五百萬美元」調高為「等值一千萬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