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金融機構撥存金資中心跨行業務清算基金專戶之存款,准予抵充準備金之限額規定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業務局80年4月11日 (80)台央業字第348號函
停止適用日期:
108.01.04
主 旨:
關於 貴中心函,為參加「金融資訊系統」營運之中小企業銀行總行設於台北市以外者及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為辦理跨行業務清算需要,日終留存貴中心開立於台灣銀行營業部支票存款戶第一0九二一六號或台灣省合作金庫營業部支票存款戶第一一六二四一號帳戶內之跨行業務清算基金,請准予抵充各該金融機構之法定存款準備金乙案,本行同意,自八十年四月下旬起准予抵充,各該金融機構(詳來函所附名單)抵充額度以其當旬法定準備額百分之四為限,請 查照轉知。
說 明:
復 貴中心八十年三月廿七日(80)金訊業字第二一五號函。
正 本:
金融資訊服務中心
副 本:
台灣銀行、台灣省合作金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