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公開市場操作-買賣債券〉
第二十六條
本行得視金融狀況,於公開市場買賣由政府發行或保證債券及由銀行發行 之金融債券與承兌或保證之票據。
名稱:
第二十六條
本行得視金融狀況,於公開市場買賣由政府發行或保證債券及由銀行發行 之金融債券與承兌或保證之票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