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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金融機構存款及其他各種負債準備金調整及查核辦法 另開新視窗 英文法規頁面

制定時間:中華民國64年7月21日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111年8月26日生效)

三、撥存於本行業務局之跨行業務結算擔保專戶或受託收管機構之同性質專戶存款,經本行認可者;其得抵充之最高額度,為當期應提存準備金之一定比率,該比率由本行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