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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金融機構存款及其他各種負債準備金調整及查核辦法

制定時間:中華民國64年7月21日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111年8月26日生效)

第四條第一項

金融機構於前條之存款以外應提存準備金之其他各種負債,其範圍如下:

一、外匯存款。

二、透支銀行同業。

三、銀行同業拆放。

四、金融債券。

五、同業融資。

六、聯行往來。

七、附買回有價證券負債。

八、銀行承作結構型商品所收本金。

九、本行規定之其他負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