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制定時間:中華民國92年7月23日(92年7月25日生效)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98年6月15日(98年6月17日生效)
第二章第十八條
指定銀行以國內自設外匯作業中心處理相關外匯後勤作業時,應於開辦後一週內檢附相關作業要點及作業流程向本行報備;以其他方式委託代為處理相關外匯後勤作業時,應檢附委外作業計畫書向本行申請,於申請書件送達本行之次日起十五日內,本行無不同意之表示者,即可逕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