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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金融機構處理偽造變造仿造新臺幣券幣辦法

制定時間: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91年10月15日(91年10月17日生效)

第四條

台灣銀行於整理各金融機構送存之新臺幣回籠券幣中,發現有偽(變)造、仿造券幣時,除比照第二條辦理外,截留之偽(變)造、仿造券幣,得於每月終了五日內,彙集一次,送交中央銀行發行局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