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
四、金融機構承作自然人之購置住宅貸款,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購置高價住宅貸款:其貸款條件之限制,適用前點各款之規定。 (二)購屋貸款:應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辦理歸戶查詢借款人 有無以房屋(含基地)為抵押之擔保放款,且用途代號為「1」(購 置不動產)者(以下稱房貸);其貸款條件限制如下: 1.已有一戶房貸者:其為購買座落於特定地區住宅之購屋貸款, 除適用前點第一款及第三款規定外,貸款額度最高不得超過住 宅(含基地)鑑價或買賣金額較低者之七成。 2.已有二戶以上房貸者:適用前點各款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