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相關規定
[列印]
〈訂定目的〉
第一點
一、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建立「中央銀行外匯資料處理系統」(以
  下簡稱本系統),提供金融機構辦理外匯資料申報作業。為使本系統
  順利運作,並促進作業安全,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名詞定義〉
第二點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連線」,係指金融機構電腦透過通信設施與本行電
  腦傳送資料;所稱「連線機構」,係指與本系統連線之金融機構。
〈建立連線〉
第三點
三、金融機構使用本系統,應依「中央銀行外匯資料處理系統連線作業手
  冊」建立連線。
〈識別碼及通行碼控管〉
第四點
四、本系統連線機構人員之識別碼與通行碼應妥慎控管。
〈 設備管理〉
第五點
五、連線機構應指派人員負責管理與本系統連線之相關設備。
〈啟動前檢查〉
第六點
六、連線機構每日使用本系統前,應先檢查與本系統連線之相關設備是否
  正常,確認系統安全。
〈設備異動〉
第七點
七、連線機構就與本系統連線設備(包括電腦軟硬體、通信設備及線路等
  )之使用及運作應負全責。相關設備如需更動,應依「中央銀行外匯
  資料處理系統連線作業手冊」辦理。
〈異狀通報〉
第八點
八、連線機構系統或連線若有異常,應通報本行資訊處。
〈 內部控制〉
第九點
九、連線機構除本注意事項外,應就與本系統有關之作業、相關規定及一
  般內部控制原則,納入內部管理。
〈安全稽核〉
第十點
十、連線機構使用本系統應注意資訊安全,建立稽核措施,並應隨時接受
  本行查核。
〈違反規定之處置〉
第十一點
十一、連線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行得函請注意改善或終止連線:
  (一)未遵守本注意事項之規定。
  (二)妨害本系統順暢運作之情事。
  (三)無正當理由拒絕本行查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