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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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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目的〉
第一點
一、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開發「中央銀行外匯資料申報系統」(以
  下簡稱本系統),提供金融機構辦理外匯資料申報作業。為使本系統
  順利運作,並促進作業安全,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名詞定義〉
第二點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連線機構」,係指經本行同意得使用或備援使用本
  系統之金融機構。
〈申請作業〉
第三點
三、金融機構申請使用或備援使用本系統,應填寫「中央銀行外匯資料申
  報系統作業項目及IP授權申請書」(如附件 1),函送本行同意;嗣
  後作業項目如有異動,其異動申請程序亦同。
〈啟用備援〉
第四點
四、經本行同意得備援使用本系統之連線機構,於需啟用本系統作為備援
  使用時,另應填寫「中央銀行外匯資料申報系統啟用備援作業申請書
  」(如附件 2),傳真送經本行同意。
〈作業環境〉
第五點
五、連線機構使用本系統之網路環境、個人電腦作業系統及瀏覽器版本須
  符合本行規定。個人電腦須安裝防毒軟體,並定期更新病毒碼。
〈獨立作業環境〉
第六點
六、為確保安全,本系統之作業環境應力求單純,連線機構相關設備以獨
  立運作為原則,不得連接其他環境;若有與內部網路介接之需,須備
  妥相關作業環境說明及安全控管措施函送本行,經審查同意後方可建
  置。
第七點
七、(刪除)
〈內控稽核〉
第八點
八、連線機構使用本系統,應建立內部管理及稽核措施,以確保作業安全
  ,並應隨時接受本行查核。
〈違規處理〉
第九點
九、連線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行得函請注意改善或終止使用:
 (一)未遵守本注意事項之規定。
 (二)妨害本系統順暢運作之情事。
 (三)無正當理由拒絕本行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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