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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相關規定
[規範基礎] [列印]
〈代結匯之確認〉
二十七、
銀行業受理公司受申報義務人委託,依申報辦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以受託
人名義辦理新臺幣結匯申報時,應分別受託結匯類型,確認下列事項無誤
後始得辦理:
(一)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代外籍勞工辦理薪資結匯申報:
   1.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填報之申報書、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發並在許
    可有效期間內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證、最近一次「私立就業
    服務機構從事跨國人力仲介服務品質評鑑」之證明文件、外籍勞
    工薪資結匯申報委託書(如附件五)及代理外籍勞工匯出在臺薪
    資結匯清單(如附件六)。
   2.申報書結匯性質欄應勾選第二項,並填寫結匯性質為「代理外籍
    勞工結匯在臺薪資」。
   3.結匯清單所列委託結匯金額應與實際結匯金額相符,如發現所列
    委託結匯金額有不合理、異常者,應請申報義務人提供其留存資
    料及相關證明文件,經確認與申報事實相符後,始得受理。
(二)經營以新臺幣全權委託投資外國有價證券業務之業者(證券投資顧
   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及信託業)代委託人辦
   理投資外國有價證券之結匯申報:
   1.業者填報之申報書、委託人之結匯授權書及委託人結匯清冊(內
    容包括委託人名稱、統一編號、出生日期及結匯金額。個別委託
    人每筆結匯金額未達新臺幣五十萬元等值外幣者得免填列)。
   2.業者與委託人簽訂之契約已明文授權由業者辦理結匯者,得以業
    者出具已獲授權辦理結匯之聲明書代替委託人之結匯授權書。
   3.查詢計入委託人當年累積結匯金額。但該結匯係就委託人利用每
    年得逕行結匯金額已匯出之款項,重行辦理匯入結售,經出具聲
    明書者,不在此限。
(三)保險業者辦理以新臺幣收付之投資型保險,代要保人辦理投資外國
   有價證券之結匯申報:
   1.業者填報之申報書、要保人之結匯授權書及要保人結匯清冊(內
    容包括要保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日期及結匯金額。個
    別要保人每筆結匯金額未達新臺幣五十萬元等值外幣者得免填列
    )。
   2.業者與要保人簽訂之契約已明文授權由業者辦理結匯者,得以業
    者出具已獲授權辦理結匯之聲明書代替要保人之結匯授權書。
   3.查詢計入要保人當年累積結匯金額。但該結匯係就要保人利用每
    年得逕行結匯金額已匯出之款項,重行辦理匯入結售,經出具聲
    明書者,不在此限。
(四)臺灣期貨交易所代結算會員辦理期貨結算交割之結匯申報:
   1.臺灣期貨交易所填報之申報書及結算會員結匯清冊(內容包括結
    算會員名稱、統一編號及結匯金額。結算會員每筆結匯金額未達
    新臺幣五十萬元等值外幣者得免填列)。
   2.查詢計入結算會員當年累積結匯金額。
(五)期貨經理事業經營以新臺幣全權委託業務,代委託人辦理投資國內
   外幣保證金交易之結匯申報:
   1.業者填報之申報書、委託人之結匯授權書及委託人結匯清冊(內
    容包括委託人名稱、統一編號、出生日期及結匯金額。個別委託
    人每筆結匯金額未達新臺幣五十萬元等值外幣者得免填列)。
   2.業者與委託人簽訂之契約已明文授權由業者辦理結匯者,得以業
    者出具已獲授權辦理結匯之聲明書代替委託人之結匯授權書。
   3.查詢計入委託人當年累積結匯金額(共同委任按出資比例分別計
    入個別委託人當年累積結匯金額)。但該結匯係就委託人利用每
    年得逕行結匯金額已匯出之款項,重行辦理匯入結售,經出具聲
    明書者,不在此限。
[相關令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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