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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相關規定
[列印]
第四十八點
四十八、連線機構因公開市場操作、貼現往來、公債、國庫券買賣、外匯
    交易及其他業務等與本行有關單位發生之資金收付事項,以下列
    方式處理,並將處理後之資金收付明細及帳戶結存餘額通知連線
    機構:
   (一)連線機構應向本行付款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其應簽發本行付
      款票據交付外,得由其利用「央行同資系統」連線作業,自
      其帳戶內撥入本行指定之帳戶,或由本行以約定方式,逕自
      其帳戶內扣取。
   (二)應由本行付款予連線機構者,由本行逕撥入連線機構帳戶內
      。
      第四十點至第四十三點之規定,於前項第一款由本行以約定
      方式逕自連線機構帳戶扣取之情形,準用之。
[相關令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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