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中央銀行同業資金電子化調撥清算業務管理要點
第四十八點
四十八、連線機構因公開市場操作、貼現往來、公債、國庫券買賣、外匯 交易及其他業務等與本行有關單位發生之資金收付事項,以下列 方式處理,並將處理後之資金收付明細及帳戶結存餘額通知連線 機構: (一)連線機構應向本行付款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其應簽發本行付 款票據交付外,得由其利用「央行同資系統」連線作業,自 其帳戶內撥入本行指定之帳戶,或由本行以約定方式,逕自 其帳戶內扣取。 (二)應由本行付款予連線機構者,由本行逕撥入連線機構帳戶內 。 第四十點至第四十三點之規定,於前項第一款由本行以約定 方式逕自連線機構帳戶扣取之情形,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