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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相關規定
[規範基礎] [列印]
第十三點
(三角貿易業務-開狀、託收、匯出款)
十三、指定銀行辦理三角貿易開狀、託收及匯出款外匯業務,應依下列規
   定辦理:
  (一)指定銀行辦理非由臺灣進口貨品而在臺灣開狀及託收之跟單外
     匯業務,應在所掣發之進口結匯證實書或其他交易憑證右上角
     加註「三角貿易」或「 TAT」字樣;相關貨品如為大陸進口者
     ,另應加註「大陸進口」或「 MLI」字樣。檢送本行外匯局相
     關之媒體資料,於交易性質註記欄應輸入代碼「 Y」,貨品如
     為大陸進口者,註記欄應輸入代碼「 I」。
  (二)指定銀行辦理非由臺灣進口貨品而匯出臺灣之匯出款外匯業務
     ,應在所掣發賣匯水單或其他交易憑證註明匯款分類「 197三
     角貿易匯出款」;相關貨品如為大陸進口者,另應加註「大陸
     進口」或「 MLI」字樣,檢送本行外匯局之匯出款媒體資料,
     應於交易性質註記欄內輸入代碼「 A」。
[相關令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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