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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規範基礎
第十點
〈新臺幣資金流量期距缺口管理〉
十、銀行、全國農業金庫及信用合作社應按月填報「新臺幣到期日期限結
  構分析表」,並控管月底之未來零至三十天資金流量期距缺口對新臺
  幣資產總額之比率(以下簡稱期距缺口比率)。 
  銀行、全國農業金庫及信用合作社前項期距缺口比率未達本行訂定之
  最低比率者,應即通報本行業務局;本行另分洽金管會或農委會。 
  本行於必要時,得要求銀行、全國農業金庫及信用合作社隨時填報及
  說明期距缺口比率資料,並派員檢查。
[授權令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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