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四十七條
指定銀行於臨櫃受理顧客新臺幣與外幣間即期、遠期或換匯換利大額結匯 交易、中華郵政公司於臨櫃受理顧客新臺幣與外幣間即期大額結匯交易, 及本國指定銀行就其海外分行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顧客無本金交割新臺幣 遠期外匯大額交易,應依下列規定,將相關資料傳送至本行外匯資料處理 系統: 一、指定銀行及中華郵政公司受理公司、有限合夥、行號等值一百萬美元 以上(不含跟單方式進、出口貨品結匯),或個人、團體等值五十萬 美元以上之結購、結售外匯,應於確認交易相關證明文件無誤後,於 訂約日立即傳送。 二、指定銀行受理顧客等值一百萬美元以上之新臺幣與外幣間遠期外匯交 易、換匯換利交易( CCS),應於確認交易相關證明文件無誤後,於 訂約日之次營業日中午十二時前傳送。 三、本國指定銀行就其海外分行受理境內外法人、境外金融機構及本國指 定銀行海外分行等值一百萬美元以上之無本金交割新臺幣遠期外匯交 易( NDF),應於訂約日之次營業日中午十二時前傳送。
指定銀行於網際網路受理顧客新臺幣與外幣間即期或遠期大額結匯交易, 及中華郵政公司於網際網路受理顧客新臺幣與外幣間即期大額結匯交易, 應先通過與本行外匯資料處理系統連結測試;並依下列規定,將相關資料 傳送至本行外匯資料處理系統: 一、指定銀行及中華郵政公司受理公司、有限合夥、行號等值一百萬美元 以上(不含跟單方式進、出口貨品結匯),或個人、團體等值五十萬 美元以上之結購、結售外匯,應於確認交易相關證明文件無誤後,於 訂約日立即傳送。 二、指定銀行受理顧客等值一百萬美元以上之新臺幣與外幣間遠期外匯交 易,應於確認交易相關證明文件無誤後,於訂約日立即傳送。
第四十八條
銀行業報送本辦法規定各種報表時,應檢附相關單證及附件。
本行外匯局於必要時,得要求銀行業填送其他相關報表。
銀行業應報送本行外匯局相關報表時間: 一、指定銀行及中華郵政公司: (一)日報表:次營業日中午十二時前。 (二)月報表:每月營業終了後十日內。 二、非指定銀行、信用合作社及農(漁)會信用部:買賣外幣現鈔及旅行 支票業務交易日報表,於次營業日中午十二時前。
前三項報表之格式、內容、填表說明、報表及檢附資料報送方式,依本行 另訂之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作業規範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