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
第二點
二、銀行業受理依申報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新臺幣結匯申報 時,須輸入電腦查詢及計入申報義務人當年累積結匯金額,並應注意 : (一)避免申報義務人利用他人名義申報結匯。 (二)對非居住民辦理結匯申報,無須輸入電腦查詢當年累積結匯金額 。 (三)申報義務人匯入款結售案件,如該筆匯入款係該申報義務人原先 利用申報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每年得逕行結匯之金額( 以下簡稱每年得逕行結匯金額)匯出,再匯入者,可逕予辦理結 售,無須輸入電腦查詢且不計入其當年累積結匯金額。另應於申 報義務人原始賣匯水單正本上加註匯入結售金額、日期及簽章, 並將文件影印留存備查。 (四)應於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以下簡稱申報書)之承辦銀行業留 存聯列印已查詢該筆結匯金額之紀錄,以利中央銀行(以下簡稱 本行)等金檢單位之稽核。
第十九點
十九、申報義務人經由網際網路辦理申報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新臺 幣結匯申報時,銀行業應透過線上即時作業系統查詢,並計入其當 年累積結匯金額,確定未逾其每年得逕行結匯金額後,始得受理, 且應於所留存之申報媒體中顯示其查詢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