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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規範基礎
〈逕行結匯申報〉
第四條
[授權令函]
下列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義務人得於填妥申報書後,逕行辦理新臺幣結
匯。但屬於第五條規定之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於銀行業確認申報書記載事
項與該筆外匯收支或交易有關合約、核准函等證明文件相符後,始得辦理
:
一、公司、行號、團體及個人出口貨品或對非居住民提供服務收入之匯款
  。
二、公司、行號、團體及個人進口貨品或償付非居住民提供服務支出之匯
  款。
三、公司、行號每年累積結購或結售金額未超過五千萬美元之匯款;團體
  、個人每年累積結購或結售金額未超過五百萬美元之匯款。但前二款
  及第五條第四款之結購或結售金額,不計入其當年累積結匯金額。
四、非居住民每筆結購或結售金額未超過十萬美元之匯款。但境外非中華
  民國金融機構不得以匯入款項辦理結售。
第四條第二項
申報義務人為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出、進口貨品之外匯收支或交易以跟單
方式辦理新臺幣結匯者,以銀行業掣發之出、進口結匯證實書,視同申報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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