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規範基礎
第二點
二、公開市場操作指定交易商(以下簡稱指定交易商)分為下列兩種: 
  (一)一般指定交易商:業務健全且具配合本行調節金融能力之金融
     機構。 
  (二)中央公債主要交易商:具中央公債交易商資格,且具活絡公債
     交易及促進公債市場健全發展能力之金融機構。 
  金融機構經本行核准者,得同時為一般指定交易商及中央公債主要交
  易商。
[授權令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