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規範基礎
〈存款準備率〉
第二十三條
[授權令函]
本行收管應適用銀行法規定之金融機構存款及其他各種負債準備金,並得
於左列最高比率範圍內隨時調整各種存款及其他負債準備金比率,其調整
及查核辦法,由本行定之:
[授權規定] [相關令函] [授權令函]
一、支票存款,百分之二十五。
二、活期存款,百分之二十五。
三、儲蓄存款,百分之十五。
四、定期存款,百分之十五。
五、其他各種負債,百分之二十五。
第二十三條第二項
前項其他各種負債之範圍,由本行另定之。
[授權規定] [授權令函]
本行於必要時對自一定期日起之支票存款、活期存款及其他各種負債增加
額,得另訂額外準備金比率,不受前項所列最高比率之限制。
[授權規定] [相關令函] [授權令函]
本行對繳存準備金不足之金融機構,得就其不足部分按第十九條第一項第
二款無擔保短期融通,依第二十一條所定之利率加收一倍以下之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