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規範基礎
第一點
(訂定依據)
一、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為利即時總額清算機制運作順暢,依中央
  銀行對銀行辦理融通作業要點第九點第二項之規定,訂定本規範。本
  規範未規定者,依本行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點
(適用對象)
二、日間透支對象,包括本國銀行、外國銀行在台分行、郵政儲金匯業局
  、信託投資公司、票券金融公司及其他經本行核准之金融機構。
第三點
(開戶)
三、金融機構經與本行簽訂日間透支契約,並由本行業務局(以下簡稱業
  務局)開立「擔保透支」帳戶者,得向本行申請日間透支。
  前項申請,本行得參考中央銀行對銀行辦理融通作業要點第十九點之
  規定,予以准駁。
第四點
(日間透支之辦理)
四、金融機構利用本行同業資金調撥清算作業系統,辦理同業資金轉帳及
  清算業務,於其在本行開立之「同業資金」帳戶之帳面餘額發生不足
  支付時,本行得於核給之日間透支額度內,墊付日間透支之金額。
第五點
(日間透支額度)
五、本行依金融機構提供設質擔保品之總額,核給日間透支額度。必要時
  ,本行得參酌銀行經營績效、信用評等、配合貨幣政策、及存款及其
  他各種負債準備金等情形,另定其額度。
  金融機構提供之擔保品如遇市場價格大幅滑落,顯有不足抵付日間透
  支之虞時,本行得適時核減其日間透支額度。
第六點
(終止透支)
六、金融機構於每日日間透支終止時點未償還其日間透支金額者,由本行
  自線上發出透支未還金額等通知訊息。
  倘逾日間透支償還截止時點仍未悉數償還,本行得就未償還部分加計
  懲罰息,並於次一營業日就其在本行開立之「同業資金」帳戶內餘額
  優先抵充。
第七點
(擔保方式及合格擔保品)
七、金融機構向本行申請日間透支,應提供合格擔保品,以十足擔保設質
  為之。
  前項所稱合格擔保品,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第一類擔保品:本行可轉讓定期存單、本行定期存單、登錄中央
    政府公債、登錄國庫券及其他經本行同意之無實體證券。
 (二)第二類擔保品:實體中央政府公債、實體國庫券及其他經本行同
    意之實體證券。
 (三)第三類擔保品:動用當時銀行業存款︱準備金乙戶扣除其他融通
    設質後餘額之一定成數,該成數由本行視金融情勢調整之。
第八點
(計價)
八、日間透支之合格擔保品計價方式如下:
 (一)以面額訂價發行之中央政府公債、國庫券、本行可轉讓定期存單
    、本行定期存單及其他證券,按面額計算。
 (二)以貼現方式發行之中央政府公債、國庫券及其他證券,按發行價
    格計算。
第九點
(擔保品之設質)
九、金融機構發送「提供設質」指令,通知本行將第一、二類擔保品撥轉
  入擔保品帳戶,即完成設質予本行之效力。但提供登錄中央政府公債
  、登錄國庫券作為日間透支之擔保品時,應填寫「中央登錄債券設定
  質權登記申請書」(於備註欄加「日間透支」字樣)持向清算銀行申
  請,由清算銀行據以發送訊息至本行處理後,自動設質。
第十點
(備文申請及線上確認)
十、金融機構提供第二類擔保品充當日間透支擔保品時,須將送存之擔保
  品明細資料於線上先行登錄,並備文向業務局申請送存該實體證券,
  業務局確認無誤後,該連線機構始可發送設質訊息。
第十一點
(設質順序)
十一、金融機構傳輸第一、二類擔保品提供設質予本行,如仍不敷日間透
   支金額,由本行在第三類擔保品限額內撥轉入擔保品帳戶設質,擔
   保日間透支額度部分。
第十二點
(申請塗銷設質)
十二、金融機構提供擔保品,除其擔保日間透支額度已動用且未清償者外
   ,金融機構得申請本行塗銷設質。但以登錄中央政府公債、登錄國
   庫券設質部分,經本行檢核無誤後,自線上通知清算銀行(免填寫
   「設定質權登記塗銷申請書」),由清算銀行據以辦理塗銷事宜。
第十三點
(塗銷設質之執行及循環提供設質)
十三、金融機構應先就第三類擔保品所擔保之日間透支額度部分加以清償
   後,再清償第一、二類擔保品所擔保之日間透支額度部分。
   第三類擔保品之塗銷設質,由本行自動執行;第一、二類擔保品之
   塗銷設質,須由金融機構發送「申請塗銷設質」指令。未獲申請塗
   銷設質部分,續由本行設質擔保其日間透支額度。
   前項第二類擔保品部分,於塗銷設質後,須備文向業務局申請,方
   得提領。
   擔保品已塗銷設質者,仍得循環提供設質。
第十四點
(處分擔保品)
十四、金融機構逾本行截止時點仍未悉數償還日間透支金額,本行必要時
   得就其提供設質擔保品之一部或全部逕為處分,優先受償日間透支
   額度。處分項目依序為本行可轉讓定期存單及本行定期存單、登錄
   國庫券、登錄中央政府公債、實體國庫券、實體中央政府公債、其
   他證券、準備金乙戶。
   前項受償如有不足,金融機構仍應負清償義務;如有剩餘,由本行
   返還。本行得適時核減或終止其日間透支額度。
第十五點
(非連線機構之臨櫃辦理)
十五、未與本行同資系統連線之金融機構應事先填送「金融機構申請日間
   透支聯絡人員表」,並派員持「日間透支額度暨質權設定申請書」
   、「日間透支質權塗銷申請書」向業務局洽辦設質及塗銷事宜。
第十六點
(查詢及印表)
十六、金融機構得隨時自線上查詢擔保品提供設質、已動用及尚可動用透
   支金額,並列印相關報表,作為帳務處理之依據,本行不另掣發收
   據。如有疑義,得查詢擔保品交易明細檔驗對之;若發現錯誤,應
   立即通知業務局經辦人員處理。
第十七點
(線上監控)
十七、本行得監控全體及個別金融機構發生日間透支之擔保品設質、塗銷
   及發生時點、金額等,俾掌控其資金部位及財務狀況之變化。
第十八點
(透支息之計算)
十八、日間透支息按金融機構透支金額及透支分鐘合計積數,計算如下:
  (一)動用第一、二類擔保品部分,按本行當時公告擔保放款融通利
     率計息。
  (二)動用第三類擔保品部分,按本行當時公告擔保放款融通利率之
     一‧五倍計息。
     自本規範實施日起六個月內,動用第一、二類擔保品部分,暫
     不計息;動用第三類擔保品部分,按擔保放款融通利率計息。
     期滿後,本行得視實施成效及業務需要,彈性調整之。
[相關令函]
第十九點
(透支息之收取)
十九、日間透支息每月結計一次,業務局於次月十五日逕自金融機構於本
   行開立之「同業資金」帳戶扣取。
第二十點
(懲罰息之計算)
二十、金融機構逾截止時點未償還之日間透支,除原設質之擔保品續供設
   質外,本行於次一營業日並按未清償金額之實際天數計算懲罰息如
   下:
  (一)動用第一、二類擔保品部分,按本行當時公告短期融通利率之
     一.二倍計算。
  (二)動用第三類擔保品部分,按本行當時公告短期融通利率之一.
     五倍計算。
     連續二營業日發生逾規定時點未償還日間透支者,其第二營業
     日之懲罰息按未清償金額之實際天數計算如下,本行並得自下
     一營業日起,暫停對其辦理日間透支:
  (一)動用第一、二類擔保品部分,按本行當時公告短期融通利率之
     二.四倍計算。
  (二)動用第三類擔保品部分,按本行當時公告短期融通利率之三倍
     計算。
[相關令函]
第二十一點
(懲罰息之收取及處置)
二十一、金融機構逾截止時點未償還之日間透支,應於次一營業日連同懲
    罰息一併優先償還,業務局逕自其在本行開立之「同業資金」帳
    戶扣取,並視受罰者之違規情節作適當處置,及作為其參與本行
    各項業務之重要參考準據。
第二十二點
(停止透支資格)
二十二、金融機構於最近一年內發生第二十點第二項,經本行暫停辦理日
    間透支情事達二次者,本行得為適當之處置,並得停止其一定期
    間內向本行申請辦理日間透支之資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