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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規範基礎
第一點
(訂定之依據)
一、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為執行總統於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五日發布
  之緊急命令第二點規定,訂定本注意事項。
第二點
(提撥專款之目的、來源及額度)
二、為提供銀行辦理九二一地震災民購屋、住宅重建及修繕等長期低利、
  無息緊急融資(以下簡稱本融資),以加速災民重建家園,減輕災民
  財務負擔,由本行提撥郵政儲金轉存款及其他轉存款共新台幣一千億
  元支應。
第三點
(承貸銀行)
三、本融資之承貸銀行如附表一。
第四點
(貸款條件)
四、承貸銀行辦理本融資之貸款條件如下:
 (一)貸款對象:九二一地震受災戶,其自有住宅毀損經行庫勘查屬實
    者。受災戶得由因地震而毀損之自有住宅所有人本人或配偶或直
    系血親中一人申貸。
 (二)受理期間: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五日至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四日。期
    間屆滿後,第二點所定專款尚有餘額時,得在該餘額範圍內繼續
    受理。但不得逾九十五年二月四日。
 (三)貸款額度、利率: 
    1.購屋及住宅重建貸款每戶最高三百五十萬元,一百五十萬元以
     下免息,逾一百五十萬元部分,固定年率三%;修繕貸款每戶
     最高一百五十萬元,固定年率三%。
    2.購屋及住宅重建貸款金額逾一百五十萬元部分自九十二年三月
     一日起,修繕貸款自同年十一月一日起,其固定年率均由三%
     調降為二%。俟郵政儲金一年期機動利率回升至年息五‧三五
     %時,自行調整為三%。
    3.前目購屋及住宅重建貸款金額逾一百五十萬元部分及修繕貸款
     ,受災戶負擔固定利率二%部分,自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三日起
     ,於郵政儲金一年期機動利率低於二%時,改按郵政儲金一年
     期機動利率連動調整。
 (四)貸款期限及償還方式:貸款期限最長二十年,貸款本金及貸款期
    間全部利息自第四年起平均攤還。
[授權令函]
第五點
(銀行向本行申請撥款期限)
五、承貸銀行得自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止向本
  行申請動撥本融資。期間屆滿後,第二點所定專款尚有餘額時,得在
  該餘額範圍內繼續申請動撥。但不得逾九十五年三月四日;屆期如重
  建工程仍未完成,經承貸銀行核實者,不在此限。
第六點
(銀行承貸資金成本)
六、郵政儲金匯業局(以下簡稱郵匯局)撥存承貸銀行之利率,按郵匯局
  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目前年率五.三五%)機動調整。其與貸
  款利率之差額,由本行負擔。
[相關令函]
第七點
(銀行承貸手續費)
七、承貸銀行承貸本融資之手續費,以承貸本金之年率一%計算,由本行
  負擔。
第八點
(核撥程序)
八、承貸銀行應於貸放後填具貸款清單如附表二,備函向本行申請核撥。
  本行將該數額之郵政儲金轉存款撥還郵匯局在本行業務局開立之準備
  金帳戶,由該局轉存承貸銀行。
第九點
(追蹤查核)
九、承貸銀行應依本注意事項辦理,日後由金檢單位追蹤檢查。如有查核
  結果與規定不符者,本行得扣回其貸款,由承貸銀行自負籌資責任。
第十點
(與其他貸款之搭配)
十、本融資各項貸款得與其他政策性貸款搭配使用。
第十一點
(客戶還本之通知)
十一、承貸銀行承作本融資後,客戶還本之金額應按月通知郵匯局及本行
   業務局。
第十二點
(基層金融機構之比照辦理)
十二、本行得提撥農業行庫之轉存款,供農會信用部及信用合作社比照本
   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本融資。其作業須知由中國農民銀行會同台灣
   省合作金庫及台灣土地銀行擬訂,報經本行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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