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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規範基礎
第二條
各金融機構經收顧客交來之新臺幣券幣發現有偽(變)造、仿造券幣時, 除當面向原持有人說明係偽(變)造、仿造券幣外,如係鈔券應加蓋「偽 造券作廢」章(式樣如附件一),硬幣則送中央銀行剪角作廢。同時,另 填製「截留偽造、變造、仿造新臺幣券幣通報單」(格式如附件二)一式 三聯,第一聯存查,第二聯交持有人收執,第三聯連同偽(變)造、仿造 券幣寄送中央銀行發行局集中處理。中央銀行發行局收訖後應逐期列印回 執聯單,寄還原送繳之金融機構備查。
[授權令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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