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金融機構收付回籠鈔券作業規範
第一點
壹、金融單位與金融單位間: 一、金融單位向發庫行提領回籠鈔券,應當場清點大數、捆數、每捆鈔券 之紮數,並檢視大小封簽是否完整。 整個鈔券之張數,應於回行後,在付款前清點;至於非整捆之鈔券, 應當場清點。 二、金融單位經手整理過濾他行鈔券,若發現張數多短、偽變造券等情事 ,應以申請函,並檢副大小封簽及偽變造券送往來之發庫行,俾向原 封簽之金融單位索償或退還等值券幣,原封簽之金融單位應於接獲通 知七日內補足或退還之。 三、金融單位總分支單位間,若發生張數多短、偽變造券等情事,由該單 位相互自行處理,發庫行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