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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規範基礎
第一點
壹、金融單位與金融單位間:
一、金融單位向發庫行提領回籠鈔券,應當場清點大數、捆數、每捆鈔券
  之紮數,並檢視大小封簽是否完整。
  整個鈔券之張數,應於回行後,在付款前清點;至於非整捆之鈔券,
  應當場清點。
二、金融單位經手整理過濾他行鈔券,若發現張數多短、偽變造券等情事
  ,應以申請函,並檢副大小封簽及偽變造券送往來之發庫行,俾向原
  封簽之金融單位索償或退還等值券幣,原封簽之金融單位應於接獲通
  知七日內補足或退還之。
三、金融單位總分支單位間,若發生張數多短、偽變造券等情事,由該單
  位相互自行處理,發庫行不予受理。
[相關令函] [授權令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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