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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收管應適用銀行法規定之金融機構存款及其他各種負債準備金,並得於左列最高比率範圍內隨時調整各種存款及其他負債準備金比率,其調整及查核辦法,由本行定之:

一、支票存款,百分之二十五。

二、活期存款,百分之二十五。

三、儲蓄存款,百分之十五。

四、定期存款,百分之十五。

五、其他各種負債,百分之二十五。

前項其他各種負債之範圍,由本行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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