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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銀行得不經申請逕行辦理遠期外匯交易及換匯交易之衍生性外匯商品業務。但辦理其他衍生性外匯商品業務,應依業務種類,檢附下列文件,於開辦前向本行申請許可:

一、涉及新臺幣匯率之衍生性外匯商品業務:應檢附法規遵循聲明書、本國銀行董事會決議擬申請辦理之衍生性外匯商品業務議事錄或外國銀行總行(或區域總部)授權書、商品簡介、作業準則、風險管理、風險預告書及人員資歷表等相關文件。

二、前款衍生性外匯商品業務與本行或其他相關主管機關已許可指定銀行辦理業務之再行組合:應檢附前款所列文件。

三、外幣(未涉及新臺幣匯率)衍生性外匯商品業務:指定銀行首次申請辦理此種業務或本行尚未開放之新種金融商品業務者,應檢附第一款所列文件。

四、本行已開放辦理之外幣衍生性外匯商品及其再行組合業務:應於開辦前檢附法規遵循聲明書、本國銀行董事會決議辦理擬申辦之業務議事錄或外國銀行總行(或區域總部)授權書、風險預告書及人員資歷表等四項文件。但涉及外匯之同類產品透過相同之交易合約所產生之衍生性外匯商品,其再行組合業務得逕行辦理。

依前項規定經本行許可辦理任一種衍生性外匯商品業務之指定銀行,於辦理其他未涉及新臺幣匯率之衍生性外匯商品業務時,應於開辦該項業務後一週內,檢附商品簡介、產品說明書及前項第四款所規定之文件,報請本行備查;本行於收受報備函之次日起三週內,無不同意之表示者,視為同意備查。

前項未涉及新臺幣匯率之衍生性外匯商品業務之範圍,由本行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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