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匯出及匯入匯款業務)
指定銀行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所屬郵局辦理一般匯出及匯入匯款業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匯出匯款業務:
1.憑辦文件:應憑公司、行號、團體或個人填具有關文件及查驗身分文件或基本登記資料後辦理;其中公司部分,應上網查詢公司基本登記資料。另以新臺幣結購且每筆結購金額達新臺幣五十萬元等值外幣者,應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以下簡稱申報辦法)及「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應注意事項)辦理,並確實輔導申報義務人詳實申報。
2.掣發單證:匯出款項以新臺幣結購者,應掣發賣匯水單;其未以新臺幣結購者,應掣發其他交易憑證。上述單證得以電子文件製作。
3.發送電文:應包含匯款人下列資料:
(1)全名。
(2)帳號。匯款人未於匯款行開立帳戶者,匯款行得以可查証該項匯款之序號代替之。
(3)地址。匯款行得視實際狀況以其身分證號碼、護照號碼或居留證號碼代替之。
4.列報文件:應於承作之次營業日,依下列規定向本行外匯局檢送交易日報:
(1)以書面檢送交易日報者,應附送臨櫃外匯交易所掣發之單證及網際網路外匯交易所製作之外匯交易清單與相關媒體資料、「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以下簡稱申報書)、本行或其他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及其他規定文件。
(2)以媒體檢送交易日報者,應附送該外匯業務所製作之媒體資料、書面之申報書、本行或其他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及其他規定文件。
(二)匯入匯款業務:
1.憑辦文件:應憑公司、行號、團體或個人提供之匯入匯款通知書、外幣票據或外幣現鈔及查驗身分文件或基本登記資料後辦理;其中公司部分,應上網查詢公司基本登記資料。另結售為新臺幣且每筆結售金額達新臺幣五十萬元等值外幣者,應依申報辦法及應注意事項辦理,並確實輔導申報義務人詳實申報。
2.掣發單證:匯入款項結售為新臺幣者,應掣發買匯水單;其未結售為新臺幣者,應掣發其他交易憑證。上述單證得以電子文件製作。
3.對國外匯入款提供匯款人資訊(匯款人全名、帳號、住址)不足者,應訂定風險管理程序。
4.列報文件:應於承作之次營業日,依下列規定向本行外匯局檢送交易日報:
(1)以書面檢送交易日報者,應附送臨櫃外匯交易所掣發之單證及網際網路外匯交易所製作之外匯交易清單與相關媒體資料、申報書、本行或其他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及其他規定文件。
(2)以媒體檢送交易日報者,應附送該外匯業務所製作之媒體資料、書面之申報書、本行或其他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及其他規定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