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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市場操作指定交易商(以下簡稱指定交易商)分為下列兩種:

(一)一般指定交易商:業務健全且具配合本行調節金融能力之金融機構。

(二)中央公債主要交易商:具中央公債交易商資格,且具活絡公債交易及促進公債市場健全發展能力之金融機構。

金融機構經本行核准者,得同時為一般指定交易商及中央公債主要交易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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