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指定銀行擬辦理尚未開放之新種衍生性外匯商品業務,應依第十三條之程序申請許可辦理之;其辦理之相關規範,由本行於許可函中訂定之,或授權財團法人臺北外匯市場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洽商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銀行公會)後,就相關業務之簽約、交易與交割方式、風險預告內容、會計處理原則、報表與資訊揭露方式、糾紛調處、違規事件函報本行處理之程序,以及其他有關業務之處理等事項訂定,報經本行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