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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單位與金融單位間:

一、金融單位向發庫行提領回籠鈔券,應當場清點大數、捆數、每捆鈔券之紮數,並檢視大小封簽是否完整。整個鈔券之張數,應於回行後,在付款前清點;至於非整捆之鈔券,應當場清點。

二、金融單位經手整理過濾他行鈔券,若發現張數多短、偽變造券等情事,應以申請函,並檢副大小封簽及偽變造券送往來之發庫行,俾向原封簽之金融單位索償或退還等值券幣,原封簽之金融單位應於接獲通知七日內補足或退還之。

三、金融單位總分支單位間,若發生張數多短、偽變造券等情事,由該單位相互自行處理,發庫行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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