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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臺幣與外幣間」遠期外匯業務

(一)以有實際外匯收支需要者為限,但同筆外匯收支需要不得重複簽約。

(二)與顧客訂約及交割時,均應查核其相關實際外匯收支需要之交易文件,或主管機關核准文件。

(三)期限:依實際外匯收支需要訂定。

(四)本項交易之展期應依當時市場匯率重訂展期價格,不得依原價格展期。

二、「新臺幣與外幣間」換匯業務

(一)承作換匯交易時,於辦理即期外匯結匯或預售(預購)遠期外匯之同時,應即承作相等金額、不同方向之遠期外匯。

(二)承作對象:國內法人- 無須檢附文件。國外法人及自然人- 應查驗主管機關核准文件。

(三)換匯交易結匯時,應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以下簡稱申報辦法)填報申報書,其中第四欄「外匯收支或交易性質」應依照實際匯款性質填寫及註明「換匯交易」,並於外匯水單上註明本行外匯局訂定之「匯款分類及編號」,連同申報書填報外匯交易日報。

(四)本項交易得不列計申報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所訂之結匯金額。

(五)本項交易之展期應依當時市場匯率重訂展期價格,不得依原價格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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