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為達成本行信用管制目的,並兼顧實際換屋者之資金需求,本行提 供協處措施如說明二,請查照並配合辦理。 說明: 一、「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以下稱本 規定)規範金融機構承作自然人為購買特定地區第2戶房屋所辦理 之抵押貸款,不得有寬限期;並於112年6月16日新增規範貸款成 數上限7成,以及不得另以修繕、周轉金或其他貸款名目額外增加 貸款金額。 二、茲為先買後賣之換屋族提供下列協處措施: (一)協處措施適用對象: 1.自然人名下已有1戶房貸,主張其因有實際換屋需求,擬申辦 特定地區第2戶購屋貸款者。 2.自112年6月16日起申辦之貸款案件均可適用。 (二)協處措施之內容:上述協處措施適用對象經與承貸金融機構切 結約定下列事項者,得不受本規定貸款成數上限7成之限制: 1.借款人應於特定地區第2戶購屋貸款撥款後1年內,將第1戶房 貸擔保品出售及完成產權移轉登記,且清償債務並塗銷第1戶 房貸之抵押權,以及不得以轉貸等方式規避上開事項。 2.借款人違反切結事項之不利違約效果,包括:立即收回貸款 成數差額;追溯自撥款日起,按貸款餘額計收罰息(如原貸款 利率加碼1%以上);加收以轉貸等方式規避切結事項之違約金。 三、檢附「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問與答」 新增Q22「自然人特定地區第2戶購屋貸款」資料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