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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行政令函

要旨:對先買後賣換屋族之協處措施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112年7月10日台央業字第1120025351號函

主旨:為達成本行信用管制目的,並兼顧實際換屋者之資金需求,本行提
   供協處措施如說明二,請查照並配合辦理。
說明:
 一、「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以下稱本
    規定)規範金融機構承作自然人為購買特定地區第2戶房屋所辦理
    之抵押貸款,不得有寬限期;並於112年6月16日新增規範貸款成
    數上限7成,以及不得另以修繕、周轉金或其他貸款名目額外增加
    貸款金額。
 二、茲為先買後賣之換屋族提供下列協處措施:
   (一)協處措施適用對象:
     1.自然人名下已有1戶房貸,主張其因有實際換屋需求,擬申辦
      特定地區第2戶購屋貸款者。
     2.自112年6月16日起申辦之貸款案件均可適用。
   (二)協處措施之內容:上述協處措施適用對象經與承貸金融機構切
     結約定下列事項者,得不受本規定貸款成數上限7成之限制:
     1.借款人應於特定地區第2戶購屋貸款撥款後1年內,將第1戶房
      貸擔保品出售及完成產權移轉登記,且清償債務並塗銷第1戶
      房貸之抵押權,以及不得以轉貸等方式規避上開事項。
     2.借款人違反切結事項之不利違約效果,包括:立即收回貸款
      成數差額;追溯自撥款日起,按貸款餘額計收罰息(如原貸款
      利率加碼1%以上);加收以轉貸等方式規避切結事項之違約金。
 三、檢附「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問與答」
   新增Q22「自然人特定地區第2戶購屋貸款」資料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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