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
檢送「中央銀行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事件通報程序」及流程圖,自即日起生效,請查照。
說 明:
一、依據本處112年2月10日第1121040000097號簽奉核定辦理。
二、本行已於109年4月訂定「中央銀行所管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資通安全事件通報程序」,為擴大適用範圍,以利本行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遵循,訂定旨揭程序。
三、自即日起停止適用「中央銀行所管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資通安全事件通報程序」。
正 本:
財團法人台灣票據交換所總所、中央印製廠、中央造幣廠
副 本:
本行業務局、發行局(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