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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行政令函

要旨:調整金融機構存放本行準備金乙戶存款之利率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111年6月23日台央業字第1110023526號函

主旨:金融機構存放本行準備金乙戶存款之利率,自111年6月24日
   起調整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源自活期性存款部分之利率,調整為年息0.271%;源自定期
   性存款部分之利率,調整為年息0.955%。
 二、另源自外資之新臺幣活期存款,仍依本行99年12月30日台央
   業字第0990062027號函規定,不給付利息。

正本:本國銀行、外國及大陸銀行在台分行、信用合作社、農會信
   用部、漁會信用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中華
   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農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農漁會南區資訊中
   心、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南區聯合資訊處理中心、本
   行外匯局、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本行經濟研究處、本行法
   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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