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為促請借款人對購買之土地確實依切結期限動工興建,避免金融機 構資金流供囤地、養地,請確實依照「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 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以下稱本規定)辦理購地貸款,並依說 明二配合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查本規定規範金融機構承作借款人為購買都市計畫劃定之住宅區或 商業區土地所辦理之抵押貸款,貸款條件限制列有借款人應檢附購 買土地具體興建計畫,並切結於「一定期間」內動工興建;前開「 一定期間」係由金融機構自行認定,合先說明。 二、為避免金融機構核定「一定期間」過於寬鬆,致有違本規定之意旨 ,本行業於111年1月13日邀集36家本國銀行及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 聯合社開會,籲請金融機構應將以下項目納入授信內規,並作為內 部稽核及自行查核重點: (一)有關「一定期間」之認定,金融機構應審慎覈實評估借款人預計動 工實際所需時間,最長以18個月為原則。 (二)於貸款契約明定,一定期間屆期尚未動工興建者,除經承貸金融機 構查證有具體明確事證屬不可歸責於借款人因素者外,應逐步按合 理比例收回貸款,並採階梯式逐年加碼計息;金融機構並應確實落 實執行,且不得事先以鬆綁貸款條件規避。 (三)所購土地如未動工興建: 1.金融機構應注意防範借款人藉由轉貸規避不利違約效果。 2.金融機構辦理續貸或轉貸案件,應審慎覈實評估貸款條件,並應 對貸款年限(含原貸期間),訂定合理之上限,以避免信用資源流 供囤地、養地。 (四)落實貸後追蹤管理,包括定期實地勘察、拍照追蹤建檔等,追蹤案 件是否按計畫動工;如未確實落實貸後追蹤管理,將被列為重點缺 失,並移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或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查處。 三、本案本行將列為檢查重點項目,併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