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檢送修正後「中央銀行辦理銀行承作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 響之中小企業貸款專案融通作業規定」(下稱本規定),並自110年 12月16日生效,請查照並切實配合辦理。 說明: 一、為持續協助減輕企業資金成本負擔,旨揭作業規定第2點第4款,自 109年4月1日至110年7月4日申請核撥之案件,融通期限由110年12 月31日修正展延至111年6月30日。 二、承上,銀行於該期間承作受疫情影響之中小企業專案貸款案件,其 適用本行優惠利率期限亦得至111年6月30日。 三、本規定相關問答修訂版,本行同步公布於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