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檢送修正後「中央銀行辦理銀行承作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 響之中小企業貸款專案融通作業規定」(下稱本規定),並自110年 10月29日生效,請查照並切實配合辦理。 說明: 一、為協助受疫情影響企業取得持續營運資金,本行修正旨揭規定第2點 第1款,本專案融通額度新臺幣4,000億元,但貴行於受理申辦期限 (110年12月31日)前受理之案件,仍得依本規定向本行申請融通。 二、上開受理案件係指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包括: (一)貴行已受理正式貸款申請書並錄案者(含已收件尚未開始審核、審 核中尚未核貸,以及已核貸尚未撥款之案件)。 (二)經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核准保證之案件。本專案融通 相關問答之修訂版,本行同步公布於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