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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行政令函

要旨:修正「中央銀行辦理銀行承作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之中小企業貸款專案融通作業規定」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110年10月29日台央業字第1100043194號函

主旨:檢送修正後「中央銀行辦理銀行承作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
   響之中小企業貸款專案融通作業規定」(下稱本規定),並自110年
   10月29日生效,請查照並切實配合辦理。
說明:
 一、為協助受疫情影響企業取得持續營運資金,本行修正旨揭規定第2點
   第1款,本專案融通額度新臺幣4,000億元,但貴行於受理申辦期限
   (110年12月31日)前受理之案件,仍得依本規定向本行申請融通。
 二、上開受理案件係指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包括:
  (一)貴行已受理正式貸款申請書並錄案者(含已收件尚未開始審核、審
    核中尚未核貸,以及已核貸尚未撥款之案件)。
  (二)經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核准保證之案件。本專案融通
    相關問答之修訂版,本行同步公布於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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