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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提高金融機構日終撥存於本行「跨行業務結算擔保專戶」或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跨行業務基金專戶」餘額,得抵充當月應提存款準備金之比率至16%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110年1月25日台央業字第1100005325號函

主  旨:

金融機構日終撥存於本行「跨行業務結算擔保專戶」或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跨行業務基金專戶」餘額,得抵充存款準備金之額度,由當月應提準備額之8%提高至16%,並自110年2月4日施行,請查照。

說  明:

一、鑒於網路支付業務逐年快速發展及3家純網路銀行將陸續開業,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處理之跨行支付交易量持續成長,為更便利金融機構匡計與調撥跨行清算資金,促進金融體系跨行支付交易24小時順暢運作,爰將旨揭抵充存款準備金之比率上限提高至16%。

二、本行107年11月21日台央業字第1070046090號函同時停止適用。

正  本:

本國銀行、外國及大陸銀行在台分行、信用合作社、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農漁會南區資訊中心、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南區聯合資訊處理中心、農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副  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本行經濟研究處、本行法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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