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檢送修正後「中央銀行辦理銀行承作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 響之中小企業貸款專案融通作業規定」,自即日生效,請查照並切 實配合辦理。 說明: 一、為持續協助企業強化營運動能,調整旨揭作業規定第2點: (一)銀行受理中小企業申辦貸款期限,由109年12月31日延長至110年 6月30日。 (二)銀行自110年1月5日以後向本行申請核撥之案件,其融通期限得至 110年12月31日。 二、承上,銀行新承作受疫情影響中小企業專案貸款案件,其適用本行 優惠利率期限亦得至110年12月31日。 三、本專案融通相關問答增修版,本行同步公布於網站,並隨時更新。 正本:本國銀行 副本:財政部、經濟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 會全國聯合會、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本行法務室、本 行金融業務檢查處(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