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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行政令函

要旨:修正「中央銀行辦理銀行承作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之中小企業貸款專案融通作業規定」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109年12月10日台央業字第1090046999號函

主旨:檢送修正後「中央銀行辦理銀行承作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
   響之中小企業貸款專案融通作業規定」,自即日生效,請查照並切
   實配合辦理。
說明:
 一、為持續協助企業強化營運動能,調整旨揭作業規定第2點:
 (一)銀行受理中小企業申辦貸款期限,由109年12月31日延長至110年
    6月30日。
 (二)銀行自110年1月5日以後向本行申請核撥之案件,其融通期限得至
    110年12月31日。 
 二、承上,銀行新承作受疫情影響中小企業專案貸款案件,其適用本行
   優惠利率期限亦得至110年12月31日。
 三、本專案融通相關問答增修版,本行同步公布於網站,並隨時更新。

正本:本國銀行
副本:財政部、經濟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
   會全國聯合會、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本行法務室、本
   行金融業務檢查處(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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