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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行政令函

要旨:修正「中央銀行辦理銀行承作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之中小企業貸款專案融通作業規定」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109年8月10日台央業字第1090030537號函

主旨:檢送修正後「中央銀行辦理銀行承作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 
   響之中小企業貸款專案融通作業規定」,並自即日起生效,請查照
   並切實配合辦理。
說明:
 一、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至
   110年6月30日),調整旨揭作業規定第2點之融通期限,銀行自109年
   8月10日起向本行申請核撥之案件,其融通期限得至110年6月30日。
   至於銀行於109年8月9日前已向本行申請專案融通案件,其融通期限
   維持至110年3月27日。
 二、承上,自109年8月10日起銀行新承作受疫情影響中小企業專案貸款案
   件,其適用本行優惠利率期限亦得至110年6月30日。
 三、本專案融通相關問答增修版,本行同步公布於網站,並隨時更新。


正本:本國銀行
副本:財政部、經濟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
   會全國聯合會、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本行法務室、本
   行金融業務檢查處(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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