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檢送修正後「中央銀行辦理銀行承作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 響之中小企業貸款專案融通作業規定」,並自即日起生效,請查照 並切實配合辦理。 說明: 一、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至 110年6月30日),調整旨揭作業規定第2點之融通期限,銀行自109年 8月10日起向本行申請核撥之案件,其融通期限得至110年6月30日。 至於銀行於109年8月9日前已向本行申請專案融通案件,其融通期限 維持至110年3月27日。 二、承上,自109年8月10日起銀行新承作受疫情影響中小企業專案貸款案 件,其適用本行優惠利率期限亦得至110年6月30日。 三、本專案融通相關問答增修版,本行同步公布於網站,並隨時更新。 正本:本國銀行 副本:財政部、經濟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 會全國聯合會、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本行法務室、本 行金融業務檢查處(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