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檢送修正後「中央銀行辦理銀行承作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 響之中小企業貸款專案融通作業規定」,並自109年7月24日生效, 請查照並切實配合辦理。 說明: 一、為加速協助中小企業強化營運動能,調整旨揭作業規定第3點第2款之 貸款用途及第3點第3款第1、2目之每戶貸款額度。 二、本專案融通期限暫維持至110年3月27日,並於屆期前,視政府紓困措 施實施期間及企業融資需求,檢討展延續辦。 三、本專案融通相關問答增修版,本行將於生效日同步公布於網站,並隨 時更新。 正本:本國銀行 副本:財政部、經濟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 會全國聯合會、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本行法務室、本 行金融業務檢查處(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