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銀行業辦理個人或營利事業依「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匯回境外資金及其管理運用,所涉外匯資金進出及結匯申報事宜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108年8月13日台央外捌字第1080031141號函
主旨:配合「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下稱本條例)及相關 子法於108年8月15日施行,自當日起銀行業辦理個人或營利事業依 本條例匯回境外資金及其管理運用,所涉外匯資金進出及結匯申報 事宜,應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銀行業依照本條例、財政部「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作業辦 法」、經濟部「境外資金匯回投資產業辦法」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境外資金匯回金融投資管理運用辦法」等規定,受理個人或營 利事業經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核准開立之「外匯存款專戶」,該專 戶相關結匯申報事宜,屬「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5條第5款 所稱之匯款。 二、銀行業應依附表所列應確認文件之規定辦理;已依附表確認文件者 ,其結匯金額無須查詢,且不計入申報義務人當年累積結匯金額; 銀行業應於相關核准文件上加註結匯金額及日期並簽章,同時注意 累計結匯金額不得超過相關證明文件及主管機關核准之範圍。 三、依本條例第6條第2項規定於期限屆滿後自外匯存款專戶、信託或證 券全權委託專戶分年提取之資金、第12條所稱收益,以及未依本條 例規定運用而進出各專戶者,涉及資金進出及結匯申報事宜,仍依 現行「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 四、前述各項結匯如每筆金額達等值500萬美元以上時,受理銀行應就 結匯金額及日期先行以電話(02)2357-1191告知本行外匯局匯款科。 五、銀行業辦理本案相關匯款性質填報及外匯資料處理系統之傳送,請 惠予辦理如下: (一)應依個人或營利事業境外資金來源詳實填報匯款性質。 (二)個人或營利事業自外匯存款專戶提取資金於國內管理運用,無 論結匯或原幣交易,所涉匯款分類編號為「692」、「693」及 「695」之細分類,請依本條例第6條第1項各款之管理運用方 式,依次填報細分類,分別為「U」、「V」及「W」。 (三)檢附修訂後之「電腦檢核交易單證內容之項目說明」中附件3 「各種代碼說明」、附件4-1「匯入出匯款分類692及693之細 分類」及附件4-2「匯入出匯款分類695之細分類」。 (四)傳送上述資料至本行時,應於「FORWARD-SPLIT」欄位註記 「R」。 六、本案洽詢電話如次:本行外匯局匯款科((02)2357-1199、1198、 1180、1191)及外匯資料科((02)2357-1222、1093、1223、1228) 。 正本:本國指定銀行總行(請轉知所屬各辦理外匯業務分行)、外商及陸 商指定銀行台北分行(請轉知在台分行) 副本:行政院法規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財政部、經濟部、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中華民國 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 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 資訊處、法務室、外匯局外匯交易科、匯款科、外匯稽核科、簽證 科(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