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提高金融機構日終撥存於本行「跨行業務結算擔保專戶」或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跨行業務基金專戶」餘額,得抵充當月應提存款準備金之比率上限為8%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107年11月21日台央業字第1070046090號函
主旨:金融機構日終撥存於本行「跨行業務結算擔保專戶」或合作金庫商 業銀行「跨行業務基金專戶」餘額,得抵充存款準備金之額度,由 當月應提準備額之4%提高為8%,並自108年1月4日施行,請查照。 說明: 一、鑒於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處理之跨行支付交易量逐年成長,為便利 金融機構撥存更充分之跨行清算資金,裨益零售支付系統24小時順暢 運作,爰將旨揭抵充存款準備金之比率上限提高至8%。 二、本行78年8月30日(78)台央業字第763號函及80年4月11日(80)台 央業字第348號函,同時停止適用。 正本:本國銀行、外國及大陸銀行在台分行、信用合作社、農會信用部、 漁會信用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農漁會南區資訊中 心、新北市板橋區農會電腦共用中心、財團法人農漁會聯合資訊中 心、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南區聯合資訊處理中心、財團法人 全國農漁業及金融資訊中心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行政院農業委 員會農業金融局、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 本行經濟研究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