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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金融機構營業單位對民眾以新臺幣硬幣存款或兌換成鈔券,應予受理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發行局107年8月15日台央發字第1070033106號函

主  旨:

各金融機構營業單位對民眾以新臺幣硬幣存款或兌換成鈔券應予受理,俾促進新臺幣硬幣再流通,撙節國家鑄幣成本,請轉知所屬配合辦理,請查照。

說  明:

一、邇來本局常接獲民眾投訴,有向金融機構請求以新臺幣硬幣存款遭拒絕,或詢問將硬幣兌換成鈔券被推往臺灣銀行之情事,恐有違反相關法令之虞。

二、本局重申金融機構為特許行業,經主管機關依「銀行法」等相關法令核定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非有法定原因或正當理由,不得對存入之硬幣種類、金額及數量加以限制,且不得拒收大額硬幣。

三、銀行同業提供旨揭金融服務,除有利維護商譽,亦促進新臺幣硬幣再流通,減輕本行鑄幣成本,爰請至本行網站首頁「推薦服務」/「新臺幣短片及防偽」欄下載「讓硬幣動起來」宣導短片,並於營業場所播放,俾利向民眾宣導。

四、未來倘接獲民眾相同投訴,本行將不定期進行相關專案金檢,以維護國家幣信與發行體制健全。

正  本:

各金融機構總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副  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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