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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行政令函

要旨:金融機構營業單位對民眾以新臺幣硬幣存款或兌換成鈔券,應予受理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發行局107年8月15日台央發字第1070033106號函

主旨:各金融機構營業單位對民眾以新臺幣硬幣存款或兌換成鈔券應予受
   理,俾促進新臺幣硬幣再流通,撙節國家鑄幣成本,請轉知所屬配
   合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邇來本局常接獲民眾投訴,有向金融機構請求以新臺幣硬幣存款遭
   拒絕,或詢問將硬幣兌換成鈔券被推往臺灣銀行之情事,恐有違反
   相關法令之虞。
 二、本局重申金融機構為特許行業,經主管機關依「銀行法」等相關法
   令核定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非有法定原因或正當理由,不得
   對存入之硬幣種類、金額及數量加以限制,且不得拒收大額硬幣。
 三、銀行同業提供旨揭金融服務,除有利維護商譽,亦促進新臺幣硬幣
   再流通,減輕本行鑄幣成本,爰請至本行網站首頁「推薦服務」/
   「新臺幣短片及防偽」欄下載「讓硬幣動起來」宣導短片,並於營
   業場所播放,俾利向民眾宣導。 
 四、未來倘接獲民眾相同投訴,本行將不定期進行相關專案金檢,以維
   護國家幣信與發行體制健全。

正本:各金融機構總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中華
   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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