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自本(106)年6月19日起,貴金融機構辦理外匯申報作業,改為使用本行外匯資料處理系統,並請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106年6月16日台央外捌字第1060024504號函
中 央 銀 行 外 匯 局 函 地址: 10066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 1段 2號 承辦人:董家興 電話: 02-23571230 傳真: 02-23571129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年 6月16日 發文字號:台央外捌字第1060024504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自本( 106)年 6月19日起,貴金融機構辦理外匯申報作業,改為 使用本行外匯資料處理系統,並請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中央銀行法」第35條第 2項及其授權辦法、外匯收支或交易 申報辦法及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有關當 年累積結匯金額之相關規定辦理。 二、本行外匯資料處理作業原委託財團法人台灣地理資訊中心處理,自 本( 106)年 6月19日起改由本行自行辦理,為使本項作業順利運 作及維謢系統安全,本行訂定「金融機構使用中央銀行外匯資料處 理系統應注意事項」及修正「金融機構使用中央銀行外匯資料申報 系統應注意事項」,並自同日生效,貴金融機構使用本行系統處理 或申報外匯資料時,應請配合遵循辦理。 三、檢送「金融機構使用中央銀行外匯資料處理系統應注意事項」及「 金融機構使用中央銀行外匯資料申報系統應注意事項」各 1份。 正本:本國指定銀行總行、外商及陸商指定銀行台北分行、中華郵政股份 有限公司、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財團法人台灣地理資訊中心、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資訊處、法務 室、本局外匯交易科、匯款科、外匯稽核科、簽證科(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