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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行政令函

要旨:自本(106)年6月19日起,貴金融機構辦理外匯申報作業,改為使用本行外匯資料處理系統,並請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106年6月16日台央外捌字第1060024504號函

中  央  銀  行  外  匯  局  函
地址: 10066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 1段 2號
承辦人:董家興
電話: 02-23571230
傳真: 02-23571129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年 6月16日
發文字號:台央外捌字第1060024504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自本( 106)年 6月19日起,貴金融機構辦理外匯申報作業,改為
   使用本行外匯資料處理系統,並請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中央銀行法」第35條第 2項及其授權辦法、外匯收支或交易
   申報辦法及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有關當
   年累積結匯金額之相關規定辦理。
 二、本行外匯資料處理作業原委託財團法人台灣地理資訊中心處理,自
   本( 106)年 6月19日起改由本行自行辦理,為使本項作業順利運
   作及維謢系統安全,本行訂定「金融機構使用中央銀行外匯資料處
   理系統應注意事項」及修正「金融機構使用中央銀行外匯資料申報
   系統應注意事項」,並自同日生效,貴金融機構使用本行系統處理
   或申報外匯資料時,應請配合遵循辦理。
 三、檢送「金融機構使用中央銀行外匯資料處理系統應注意事項」及「
   金融機構使用中央銀行外匯資料申報系統應注意事項」各 1份。
正本:本國指定銀行總行、外商及陸商指定銀行台北分行、中華郵政股份
   有限公司、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財團法人台灣地理資訊中心、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資訊處、法務
   室、本局外匯交易科、匯款科、外匯稽核科、簽證科(均含附件)

附件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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