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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行政令函

要旨:金融機構發生重大偶(突)發事件,應依相關規定通報及函報本行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金融業務檢查處106年4月27日台央檢貳字第1060018251號函

主旨:金融機構發生重大偶(突)發事件,請依相關規定通報及函報本行
   ,請查照。
說明:
 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已分別訂定金融機構通報
   及函報重大偶(突)發事件規定,各金融機構如有發生重大偶(突
   )發事件,請依前揭規定儘速以電話及書面傳真通報本處,並於規
   定期限內函報詳細資料或後續處理情形。
 二、通報時,農業金融機構請於「農業金融機構重大突發事件通報單」
   上敘明案件性質,其他機構則請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
   融機構網際網路申報系統之重大偶發事件資料維護案件類別」敘明
   案件類別及代碼。
 三、本處重大偶(突)發事件通報電話:02-23571433,
   傳真:02-23571971。
 四、本處94年8月3日台央檢貳字第0940034845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正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呂桔誠)(併請轉
   知各金融控股公司、本國銀行、外國銀行及大陸地區銀行在臺分行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業務機構、電子票證發行機構、
   電子支付機構)、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吳正慶
   )(併請轉知各票券金融公司)、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
   表人麥勝剛)(併請轉知各信用合作社及信用合作社聯合社南區聯
   合資訊處理中心)、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趙揚清)、財
   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代表人郭建中)、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
   限公司(代表人陳朝輝)、農會、漁會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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